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INSTITUTO DE PROMOCAO DO COMERCIOE DO INBESTIMENTO DE MACAU
申請臨時居留
不動產或其他有形之生產性資產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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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四月二十二日第22/96/M號法令修改之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b項d項和e項規定,申請臨時居留者及申請惠及家庭成員應提交下列文件:
- 申請表(本局提供表格)
- 證明身份之文件:
- 旅行證件(影印兩份)
- 血親或姻親關系之證明文件
- 由最近居住地有關部門發出之刑事記錄證明或同等之文件(凡年滿十六歲之利害關係人必須提交)
- 吋半黑白照片五張
- 通訊地址聲明書(本局提供表格)
- 證明投資之文件:
- 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公證書,承諾買賣合約或轉讓聲明或其他能證實對不動產投資之證明文件;
- 物業登記局之書面報告(查屋紙)
- 對有形之產性資產的投資證明文件
- 付款證明
- 本地區信用機構存款證(適用於未完全繳付價金之不動產或有形之生產性資產)存款之金額加上已付價,不得少於法律規定之投資澳門幣一百萬元
香港
- 香港退休或退伍的永久居民對不動產投資只須不少於澳門幣五十萬元,但須提交:
- 退休或退伍證明
- 維生能力證明
二、申請人須向接收申請之職員展示上述所列文件之正本,並提供影印本,以便對所接收的影印本進行確認或鑑證。第(2)款C項必須提交正本。
三、申請表及有關文件應以任何一種官方語言(中/葡)來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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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配偶或身份等同之人
- 申請人及配偶之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
- 申請人及配偶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
- “配偶”包括處於法院已裁定之分產狀態者:身份等同之人與申請人長期間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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